交大〔2017〕295号
重庆交通大学关于印发
《教师发展促进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校属有关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重庆交通大学教师发展促进委员会工作条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交通大学
2017年10月24日
重庆交通大学
教师发展促进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全体教师尤其是中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能力,学校设立教师发展促进委员会。为充分发挥教师发展促进委员会的作用,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教师发展促进委员会在教师发展中心组织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聘任
第三条 教师发展促进委员会是学校教师发展咨询、指导、促进和提升的教学科研学术共同体,由30~60名校内外不同学科专业的教学名师、科研骨干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四条 教师发展促进委员会成员应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对教学科研有浓厚的兴趣,有较强的指导教学科研能力,热心教师发展工作,愿意为青年教师成长和学校发展出力,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条 教师发展促进委员会成员采取自愿报名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经学校教师发展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聘任。
第六条 教师发展促进委员会委员每届聘期3年,可连聘连任。在聘任期间因身体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职责者,应终止聘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积极为新教师提供教学科研培训、教学科研咨询、教学科研指导及教学录像诊断等帮助和服务。
第八条 积极为全体教师提供教学科研能力提升的帮助和服务。
第九条 定期组织开展有关现代教育理念、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理论、教学内容、教学设计、教与学方法、教学科研手段、教学科研评价等方面问题的教学科研主题研讨会。
第十条 定期组织教学科研观摩活动。
第十一条 定期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课题的研究。
第十二条 完成教师发展中心安排的其它任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保证教师发展促进委员会正常开展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教师发展促进委员会成员的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给予相应的工作报酬,对优秀者进行表彰,并向学校推荐优秀教师、骨干教师和教学名师等荣誉。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重庆交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7年10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