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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关于印发《教师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17 09:22 浏览次数:

 

 

 

重庆交通大学文件

 


                                                                            

 

 

 

交大〔2020248

 

 


重庆交通大学

关于印发《教师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经学校2020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重庆交通大学教师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交通大学

2020119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交通大学教师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能适应社会变革及教学科研需要,支撑学校事业发展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人事部门核定为教师编制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三条  教师培训是为了让教师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而开展的继续教育。学校和各学院(部)应切实保障教师参加培训的权利。 

第四条  教师培训以新进教师及中青年教师为主,做到全覆盖。重点是对新进教师、中青年骨干教师、系主任、实验室主任、专业负责人、学术带头人及学术骨干、团队及平台负责人等开展各种专题培训。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教师工作部负责开展教师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培训,统筹协调全校教师教学科研等业务能力培训工作;开展培训需求调研,协调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  人事处负责教师进修研修、访学、挂职锻炼、攻读学位、从事博士后研究等管理,及人事政策和其他人事人才专项培训。 

第七条教务处负责教改项目、专业课程建设、教学成果奖、教学运行管理系统等专项培训与讲座交流。 

第八条  科技处负责学术道德、科研项目管理政策、科研成果奖等科研专项培训,平台等团体或个体学术发展咨询。 

第九条  教师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教师岗前培训、新进教师入职培训及职业发展专题培训;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教师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及教学科研业务能力专项培训;负责建立培训档案,出具培训内容及学时证明;负责编制发布教师培训年度计划和年度报告。 

第十条  全校其他涉及教师培训业务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负责组织开展各自的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除校内开展的以上培训工作外,各培训主责部门对口负责各自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十二条 各培训主责部门每年初应制定各自板块的年度培训计划,分头组织实施,并对所承办培训的内容、质量等全程把关,年底前完成各自的培训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各学院(部)应根据全校教师培训年度计划,紧密结合本单位特点和教师需求,研究制定本单位教师培训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学校统一安排,负责选送本单位教师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培训,主动关心参训教师的思想、学习和生活。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四条  教师培训内容以提升思想政治素质、师德水平为先,以提高业务能力、身心健康为重。坚持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十五条  教师培训的专题安排及具体内容根据上级部署要求或学校工作实际,由教师工作部牵头,会同各培训主责部门协调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教师培训形式服从内容和实效,以校内在职培训为主,校外专题培训为辅,主要包括线下集中培训、线上培训、讲座、报告、研讨会、沙龙、分享会、午餐会等,力求便于参与、形式灵活多样。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教师有参加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参培教师应服从培训管理,遵守培训纪律,保质保量完成培训任务,及时反馈培训意见或建议。

第十八条 教师每年应接受不少于90学时或12天的继续教育,其中上级、对口行业学(协)会或学校组织的思想政治、师德师风、业务能力等集中培训不少于10学时,无特殊原因或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培训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不得推评学校及上级评选的十佳教师、优秀教师、教书育人楷模等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教师完成培训或培训合格后,取得相应培训学时,并计入本人培训档案,需要时可由教师发展中心开具培训内容和学时证明。

第二十条 教师参加外送培训结束后,应及时返校上岗工作,及时到所在单位和人事部门完善相关手续;若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归校,学校将按擅离工作岗位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师参加外送培训成绩不合格或未能取得相应证书的,终止培训,学校将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追回相应培训费用。

第二十二条 教师参加培训获得优秀等级或受到上级表彰奖励的,可通过通报表扬、宣传报道、颁发荣誉证书等方式予以激励,并在各类评优评先中优先推荐。

第二十三条 教师外送培训期间的待遇、职称职务评聘等按人事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保障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 教师培训经费由学校承担,由各培训主责部门按年度培训计划分别列入年度预算,并按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第二十五条 教师个人参加的非学校或上级组织、批准的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经费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及学院(部)为教师培训提供基本的软硬件资源与服务保障。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年开展教师培训绩效评估,不断提升教师培训资金使用效率。对培训质量好、成效明显、贡献较大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培训管理服务部门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激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 

 


 

 

 

 

 

 

 

 

 

 

 

 

 

 

 

 

 

 

 

 

 

 


重庆交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01110日印发

重庆交通大学于印发《新入职教师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教师发展促进委员会工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