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委〔2023〕69号
关于印发《重庆交通大学十佳教师评选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部、中心、离退休、图情档案、国科航)党委(党总支),校属各单位:
《重庆交通大学十佳教师评选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3年第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第11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现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中共重庆交通大学委员会 重庆交通大学
2023年7月12日
重庆交通大学十佳教师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师德师风建设,引导教师当好“四个引路人”、践行“四个相统一”、争做“四有” 好老师,打造一支德学双馨的高素质师资队伍,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号)《重庆交通大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实施办法》(交大委〔202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佳教师评选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把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表现、立德树人成效放在首位,坚持公平公正、激励先进、选培典型、示范辐射等原则,获奖人选由中共重庆交通大学委员会、重庆交通大学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条 十佳教师每年评选一届,每届评选10人,含师德模范2-3人,教学名师5-6人,最美辅导员1-2人,最美外教0-1人。最美外教评选不定期开展,具体评选类别和方式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二章 评选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十佳教师评选人员范围为在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连续满3年及以上,且在岗的专任教师(含专职辅导员)和实验教学岗位人员;或在本校从事教学工作满1年以上的外籍教师。其中,已获得评选年度前两届十佳教师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参加当年度评选,校处两级领导干部不参评。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深学笃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决策部署,践行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初心使命,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教书和育人相统一,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理想信念坚定,综合素养过硬,育人成效突出。
外籍教师要求“知华、友华、爱华”。
(二)资格条件
1.师德模范。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带头弘扬社会公德和传统美德,充分发挥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关爱学生,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思想道德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在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身心健康方面充分发挥了榜样示范引领作用。在师生中享有较高口碑,能够充分展示新时代人民教师敬业奉献、为人师表的良好形象。
2.教学名师。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教育理念先进。教学内容符合大学生认知特点,能及时把学科最新发展和国内外教改成果转化为教学资源。教学艺术精湛,注重学思结合、因材施教,有效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激发和鼓励学生的创造思维。重视教育教学研究,在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教学学术成果发表、教学团队建设、学业帮扶指导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教学能力突出,教学风格鲜明,教学质量优异,主讲课程达到校内同类课程领先水平,教学竞赛成绩突出,学生评价优秀,具有示范引领作用。严谨治学,潜心学术,在科学研究领域作出突出成绩。
3.最美辅导员。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做学生锤炼品格的引路人、创新思维的引路人、奉献祖国的引路人。科学把握学生成长规律,育人实效突出,在加强对学生的政治领导、思想引导、情感疏导、学习辅导、行为教导、就业指导等方面成效显著,得到学生广泛赞誉。尊重学生人格,素质能力过硬,关爱学生成长,了解并指导学生正确处理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开展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特色、有亮点、有创新,得到学生广泛认可。
4.最美外教。对华立场坚定、长期友好,长期以来对我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特别是为学校国际化发展和开放办学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外国专家及教师;在讲好中国故事、交大故事,传播中国声音和交大声音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三)负面清单。在师德师风、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学术道德、教学事故、工作纪律、信访举报等方面受到处分且在影响期以内,或者近一年学生网络评教位于后3%,或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直接失去获评资格。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十佳教师评选工作由中共重庆交通大学委员会教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师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研究确定候选人名单,及时处理评选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确保评选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 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教工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具体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各学院(部、所、中心、实验室,以下简称学院)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评选活动的领导、组织和实施。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宣传发动。学校印发关于开展十佳教师评选活动的通知,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部)积极组织教师参与。
第十条 师生提名。教职工和学生提名推荐的人选,报送被提名人所在学院,作为各单位开展推荐工作的提名候选人。
第十一条 资格审核和基层组织推荐。被提名人所在学院党组织综合各方意见,对被提名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把关。并召开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严格按照资格条件和可推荐名额进行综合考察,提出十佳教师推荐人选名单,并向本单位师生公示3日后,按要求报送推荐材料。
第十二条 评审评选。根据全校各单位推选情况,由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和初审后,提交教师工作委员会综合评议,评出拟授予十佳教师荣誉称号人选,并在全校师生中公示5日。
第十三条 审定公布。教师工作委员会评选确定的拟授予十佳教师荣誉称号人选,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后,向全校通报公布。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得十佳教师的荣誉称号的人员,给予相应表彰奖励,并加强宣传展示十佳教师风采和先进事迹。
第十五条 十佳教师称号作为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聘期考核、人才计划遴选推荐等工作的重要参考,学校加强定向培育,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以上教师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鼓励学院设置本单位教师荣誉,并加强优秀典型选树宣传、定向培育工作。
第六章 荣誉管理
第十七条 十佳教师获得者应持续发挥在立德树人、科学研究、服务社会等方面示范作用。
第十八条 出现师德失范或违规违纪事件受到处分,或损害学校利益荣誉等行为的,撤销十佳教师荣誉称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负责解释,授权党委教师工作部做解释工作。